广西枪杀孕妇民警否认连开3枪 称枪被抢时走火

2014年04月01日14:02  中国新闻网 收藏本文
图片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八桂法苑” 图片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八桂法苑”

  中新网4月1日电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八桂法苑”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于今日9时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只因米粉店不卖奶茶,遂拔枪打死已怀有身孕的女店主,其丈夫中枪侥幸未死。

  今年2月,元贵港市南平县民警胡平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长首先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材料、对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意见、有无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其它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了双方意见,组织交换新证据,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胡平陈述主要上诉理由时表示:“我没有向两受害人连开三枪,是蔡世勇上来和我抢枪时击发的,证人张寿善的笔录也证实蔡世勇用力拨开我的枪,枪才走火,最主要的证据是蔡世勇左右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和我身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一致的,所以一审说我连开三枪没有事实依据。”

  随后,合议庭就案件事实向上诉人胡平发问。胡平表示,枪是他走进螺蛳粉店时不小心掉到地上,捡起来才拿在手上的。他开枪射击天花板的目的,是因为对方说枪是塑料枪。他表示知道公安部关于警察配枪不能饮酒的规定。

  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的证据不需要重新举证,但提出了质证意见,认为证人王集成、张文锋、张寿善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随后,辩护人继续质证,对贵港市公安局枪弹痕迹【2013】23、24、25号的鉴定书、广西金桂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报告书等提出了异议。

  经审判长询问,检察员表示不需要对一审采用的证据重新进行举证、质证。

  辩护人指出,有四组证据提交。第一份是广西平南县官成镇育梧村全体上百村民签名按指模的诉求书,要求对上诉人胡平从轻处理。理由是胡平从警10多年来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而且不忘家乡建设继续办理公益事业,深受全体村民的好评,属于一个品格证据。

  辩护人称,第二份证据是一份谅解书和出具谅解书过程的光碟。该谅解书在庭前会议已经提交,谅解人是被害人吴英的父母、兄长,还有四个在场人见证。

  第三组证据是5个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说是辩方的新证据,但对法庭来说是旧证据,因为一审判决书没有采用。辩护人说,“这三份笔录的大部分对上诉人有利但没有被一审采纳,所以再次提交。”第四份证据是辩护人委托动漫公司根据枪痕鉴定以及其他证据综合所做的现场模拟。

  证据提交后,检察员向法庭举证了证人张寿善的一份证言笔录。上诉人胡平及其辩护人认为检察员提交的笔录是事隔案发5个月后所做出的,期间媒体大量报道,不排除张寿善受到了舆论的影响。

  检察员继续举证三份分析说明,一是贵港市公安局刑侦五大队主检法医师对案发时射击次数的分析说明;二是主检法医师对吴英的损伤如何形成的分析说明;三是主检法医师对被害人蔡世勇的损伤如何形成的分析说明。

  检察员继续举证,最后一份证据是对证人张文锋是否能看见案发现场情况所进行的侦查实验笔录。上诉人胡平及其辩护人首先提出该笔录第2页少一个参加侦查实验的侦查人员的签名,其次对证人张文锋能否清楚看清案发现场的情况表示质疑。

  随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原标题:广西涉嫌枪杀孕妇民警:没有向两受害人连开3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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